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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婉玲:经济法应积极参与经济结构调整的制度设计

陈婉玲    2016-09-05  浏览量:454

学科点:华东政法学院

正文:

陈婉玲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在第十七届全国经济法前沿理论研讨会上(2016年7月16日)结合国家的主要任务和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深入分析了经济法发展过程中的一些理论问题,她认为:经济法作为一种现代法,要立足于当代、立足于创新、立足于现代,经济法应积极参与经济结构调整的制度设计,在区域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城乡结构改革等领域中大有作为。经济法强调主体的差异性和整体性,这个跟传统的主体理论(传统的法学主体理论强调主体的同质性、对称性,也即强调个体在微观法律当中的价值地位)有很大冲突;经济法对于结构的调整,特别是宏观调控法的法律制度,显然是对传统以法律控制为中心的行为控制理论的突破;经济法强调的非对称权益结构也是对传统法律关系主体强调的对称权益结构的重大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