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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税间接税孰优孰劣及应否对住宅开征房产税?

史际春    2021-08-07  浏览量:4058

正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史际春近日在《思想理论动态参阅》刊文,认为间接税比直接税更优,鉴于房产税的极高“税痛感”和对抗性,对居民住宅开征房产税应当慎行。
史际春教授指出,我国近年税制改革的思路之一是 “尽可能增加直接税、减少间接税”,拟议中对居民住宅开征房产税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举措。然而,直接税纳税人对税收和税负的感知度高,住宅房产税即集中反映了这一特点。就住宅房产税而言,其他任何一种税的“税痛感”都无出其右。
第一,房产税是对社会财富存量征收的财产税。相比之下,个人所得税是收益税,是对财富的增量征税。房产税则要从已分配给某社会成员的财产中收缴一个份额,从他(她)分得的“蛋糕”中去切一块。而且,作为财产税,其征收并不考虑纳税人当下有无收入来源,“量财”征收而非“量能”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即使没有收入也必须纳税。因此,房产税对人的心理和行为的影响很大,容易引起纳税人的非理性反应和行为失当,比如假赠与、假买卖、假结婚、假离婚等。
第二,房产税只能直接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间接或“隐形”征收,如代扣代缴、预扣预缴等,像间接税一样使纳税人在无感或基本无感、“无痛”或基本“无痛”中缴税。房产税则必须直接征收,应缴房产税的纳税人如不响应税务机关的请求,无力缴纳或拒不缴纳,税务机关就不得不采取强制措施了。
其三,收缴房产税的强制手段“法拍”尤其严酷无情。法必须有不能正常实现时的救济手段,否则某项法律规定和法律制度就会形同虚设,其严肃性、权威性也会受到削弱。房产税的救济手段是纳税人逾一定期限不缴纳税款,由法院依法拍卖纳税人的住宅,清缴所欠税款。民生无小事,中国的个人和家庭有两处及以上自住住宅是常态,“法拍”涉及个人及家庭最重要的财富,对刚刚建立起产权观念和产权保护制度的中国人来说,情感上实无法接受自有产权住宅只因未缴税就丧失其产权。
拟开征房产税也是为了取代被污名化为“土地财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然而,土地公有是社会主义应有之义,国有制可以确保国土的统筹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并将“涨价归公”寓于其中。政府以市场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预期的升值,用于公共财政即市政建设、修桥铺路、社会保障等,这是基于所有权获取收益,避免了征收和征税的矛盾冲突,同时避免了不公正的“涨价归私”——土地的升值过分为开发商和居民个体所占取。该制度施行 30 余年来,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乃至中华崛起功不可没,因此要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正名”。
在房产税作为地方财政主要来源的国家,房产税是地方公共服务的“对价”,我国若开征房产税也大抵如此。这就意味着,“有产者”及其财政贡献所决定的纳税人意识及其强势话语权将使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因房产税贡献多少或有无而对不同区域区别对待。这是财产权和社会内在逻辑使然,无可避免,充其量只能通过主观意识和努力缓和这种状况。这与中国实行社会主义也是格格不入的。
我国拟增加和强化直接税的理由主要是西方国家皆如此。然而税制是否优良,取决于整体税负高低适当、纳税人税负公平、征收简便且刚性,与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比重并无关联。鉴于直接税固有的对抗性,反而应当尽可能减少直接税和直接税的直接征收,同时尽可能增加间接税和直接税的间接征收。
最好、最有效的税收是在“非弹性”的行为和纳税人情感可接受的基础上征税。住宅房产税征管的对抗性太强,难以为社会所接受,弊必大于利。以房地产税取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既有悖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也无视了该制度的积极实践效果。税收的显著性和“税痛感”高会导致纳税人行为的改变,我国税制改革的方向,应为增加能够降低纳税人“税痛感”的间接税和直接税的间接、“隐形”征收。纳税人对间接、“隐形”征收的感知度低,属于“理性无知”,既可防止强征出现适得其反的效果,也可使其在潜移默化的“无痛”状态下乐于接受,从而达到有利于社会发展和安定的征税目的。理想的税收是对纳税人的影响程度最小,对其心理和行为选择干扰最少的税种或征收方式,而不是相反。
 

作者简介: 史际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版权声明: 本文载于《思想理论动态参阅》第78期,2021年5月25日(总第2228期),题为《关于直接税间接税孰优孰劣及应否开征房产税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