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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伟:应把社会保险作为财政体制外相对独立运行的法律现象

2017-03-01  浏览量: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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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院熊伟教授在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暨第二十三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上做了发言。他指出:根据我国《预算法》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已经作为我国财政预算的一个组成部分。社会保险的收入与支出,在我国都已被作为财政收入和支出的一部分。加之《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特别提到,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不足时要提供补助,这导致政府财政和社会保险两种原本应该有所区分的社会现象混为一谈,其结果是社会保险不得不遵守财政的相关约束,包括编制预算,包括报送人大审批和执行预算。社会保险应该有其自身的逻辑,应该与财政自身的规则有所区别。其中,二者最重要的区别在于社会保险本身也是一种保险,应遵守保险的原理,即所有参保人通过共同缴费的方式来分担风险,如果出现风险,也只能从参保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基金中去支付。所以,纯粹的社会保险是可以和财政相对区分的。在上述理念指导下,我国虽然是以政府名义来举办社会保险,但从法律架构的层面看,应该把社会保险作为财政体制外相对独立运行的法律现象,社会保险内部要遵循精算平衡原则。当然,也不能完全割裂二者间的关联,社会保险基金主要在三种情况下可以要求政府来提供补助:一是在制度转型期,原本应该由政府来承担的成本,它没有承担;二是有一些相对的政策性任务,原本不应该由社会保险基金承担,承担完之后,找政府要这笔钱,否则内部的平衡就要被打破;三是基于社会保险自身的特征,政府应该从制度上保证它顺利的、健康的、平稳的运行。如果出现一些重大的、系统性的风险,政府有义务来救助,这种救助应该是在非常极端的情况之下才出现的,以防止系统性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