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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通物流、合理执法,是疫情当前保供稳价的关键

肖江平    2020-02-20  浏览量:5117

学科点:北京大学法学院

正文:

一、现状和问题

 

疫情进行到今天(2月19日),湖北新增确诊人数6天来新低、湖北之外的新增确诊数实现15连降、全国新增治愈数首次超过新增确诊数。这是抗疫局面好转的新指标。

 

但是,从物资或商品供应情况来看,供不应求(或紧平衡)、价格偏高仍然比较普遍地存在,有些物资或有些地区还比较严重。目前看来,防护物资(口罩)和蔬菜水果等生活必需品较去年同期总体上有些偏高。同时,蔬菜水果产地部分产品滞销严重,产地批发价过低。价格执法中的一些不合理现象也引发舆情(比如进价0.6元、零售1元口罩被处罚案)。

 

二、建议和理由

 

导致上述状况的根本原因是疫情。直接原因是供给不足,包括绝对不足和相对不足、总量不足和结构性不足。结构性不足中,又有地区、种类和环节的不足。应对措施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对口罩类防护物资,多路径激励企业扩大产能

 

截止19日,口罩总产能恢复达到110%。以疫情前每天生产2000万只的产能水平,以全民防控的14亿人口基数,(以下为19日数据)57646在诊数、5248例疑似病例、135881个尚在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的规模,这个产能规模仍然是杯水车薪。在未来适度放开小区管控、社会人口流动加大后,口罩等供不应求的状况会更为严重。因此,解决口罩等防护物资奇缺的根本出路在于扩大产能。

 

扩大产能的途径,主要是鼓励具备条件且有意愿的企业转产口罩类防护物资。鼓励的方式,包括:

 

(1)财税措施。如阶段性地减免税收、固定资产投资的一次抵扣、按实际出产额补贴部分固定资产投资、财政贴息、疫情结束后政府收储过剩产能的产品等等。

 

(2)金融措施。提高定向贷款额度、定向缓收到期贷款、金融信用不良记录定向暂缓适用等等。

 

(3)加快市场准入程序。在不降低质量要求的前提下,缩短核发生产许可证、通过强制性认证等市场准入程序所需时间。

 

(4)在全程价格监管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价差率,以部分抵销疫情期间各类成本上升影响,提高利润率,提高企业转产、扩产的积极性。

 

前述财税、金融和市场准入的部分措施,有的已在实施,但力度不够,效果不彰。

 

(二)对蔬菜水果类生活必需品,货畅其流是当前的关键

 

防疫高管控地区,蔬菜水果供应严重不足。相反,蔬菜水果产地滞销严重,许多品种产地批发价远低于去年同期,比如应季白菜、草莓(有的产地批发价低到5元/斤,是去年节后的三分之一)等。直接原因是首末端交通阻断、物流企业复工率低导致物流不畅。

 

1、实行从宽的货物运输防疫政策,打通蔬菜、水果等首末端交通,真正畅通绿色通道。前段全国性保运政策强调的是紧急救援物资的货畅其流。面对市场供应的蔬菜水果等生活必需品,产地发不出,需求地运不进。蔬菜水果产地发运端的打通是源,城市等主要需求地的打通是流。源流须同时、同等畅通,才能货畅其流。因此,无论货源地的发运端地方政府,还是主要需求地的零售端的地方政府,在防疫政策上要实现人货分开。即使是严格管控地区,也应当实行货物进出管控从宽的政策。必要的话,对运送蔬菜水果肉蛋奶等日常生活必需品的车辆核发全国统一标志。标示有该标志的车辆,只须在货物最初流出地、最末流入地进行最基本的检查(如只检查司机戴口罩、体温正常),即准予通行。公路主干道、高速公路,继续执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有关严禁在高速公路和主干公路上设卡拦截等规定。

 

2、鼓励和推动运输、物流企业提高复工率。将此前推动口罩等防护物资生产企业复工的政策扩大到各类物流快递企业。对各类物流企业一线员工实行特殊从宽的人员进出管控措施。

 

3、畅通产业链末端的销售。产业链须全链条畅通,才会大大调动生产者、运输者、销售者的积极性。在既要严格防疫和又要保障供给的内外压力下,更好地发挥电商的分散配送、非聚集交接的优势。鼓励线下企业(如实体超市、实体餐饮企业)自办电商,或与电商企业联合运营。

 

(三)在价格执法中,应当尊重价值规律,在认定中注重经济合理性分析,提高供给各环节经营者的积极性

 

1、作为基本立场,疫情期间继续开展价格执法,防止防疫重要物资价格过高上涨,维护市场秩序,是很有必要的。

 

2、明确价格调控和规制的理念,即使是在疫情期间,供求关系和价值规律仍然在发挥着根本性的调节作用。因此,有必要通过区分分计划、市场“两条线”及其有机结合等方式,分三类实现保供稳价。

 

(1)第一类,疫病治疗一线的保供物资,依法实行并坚持计划的方式。在新冠肺炎治疗所需关键物资实行计划的方式,全部由各级政府统一购买、调拨使用。此类物资包括: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和一线的其他防护物资;新冠肺炎治疗主要药品、设备和耗材。这些,政府基本上已在实施。

 

(2)第二类,对于除前一类以外的非医用物资,分地区按不同比例供应。在湖北地区特别是武汉等实行严密小区管控地区,计划供应的比例高一些。其中,奇缺的物资如非医用口罩、消毒酒精等,除政府防控工作配发的外,向居民平价供应、居民按配额购买。比较紧张或基本平衡的物资,如蔬菜水果肉蛋奶等生活必需品,按现在通行的的15%加价率监管,由供求关系实现基本平衡。

 

(3)第三类,对湖北以外且不实行严密小区管控的地区,放开供需,仅实行适度监管。适度价格监管的要点是:

 

一是,取消以除夕前某日的价格为认定基准。在价格执法中,有的省份以1月21日同类商品价格为基准,超过的即认定为哄抬物价。在春节大面积歇业又叠加疫情的背景下,这样规定明显违反价值规律。实施的结果只会导致供应积极性下降、供不应求更严重,既无保供,更无稳价。须知,稳价是保持物价的基本稳定,而不是价格的完全不变。

 

二是,一般情况下(除下两项外),以15%销购价差作为“哄抬物价”认定的数量标准。

 

三是,如果是特别紧俏(如非医用N95口罩)、特别新鲜(如非常新鲜、品质高的蔬菜水果牛奶鸡蛋等)、单价特别低(如零售价2元以内的一次性口罩),可以根据其个案的成本、供求关系等情况,分25%以内、35%以内两级把握。也就是说,紧俏程度、新鲜程度越高,单价越低,价差率可以更大一些。执法中,要用价格的经济合理性分析弥补法规规章字面表述之不足。

 

四是,以价差率认定哄抬物价的,应当注意严格防范人为增加购销环节的行为。只要认定存在人为增加购销环节的,将人为增加的环节合为一个环节,从重适用总价差15%的规定。

 

五是,专家辅助执法。基于一些地方在机构改革后原不同类执法人员融合程度高,部分执法人员价格执法知识经验不足的现状,对在认定上有疑难的案件,可向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请示。市场监管部门也可以借助专家力量,为行为违法性判断提供咨询意见。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交稿时间:2020年2月19日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