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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国民:碳税征收公平原则实现的四大途径

2017-03-01  浏览量: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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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法学院丁国民教授在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暨第二十三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上做了发言。他指出,从实践层面来看,碳税征收公平原则的实现可以从四个方面着手。第一,在税负分担方面,可以从以下三点实现:一是在税率的确定上,要最大限度的反映纳税人财况边际成本,使得税率高于降低排放的成本;二是从长期来看,应该对主要温室气体进行征税,短期上也应该从占温室气体10%以上的征税,同时将二氧化碳排放行为作为征收对象;三是在纳税主体上,区分工业部门和家庭,目前不宜将家庭作为征税主体。第二,碳税公平原则在税益分享中有二方面需要考虑:一是税收优惠。二是考虑到碳税归属及其使用,可以将碳税设计成中央地方税。对于税收收入,可以作为专项,用于节能减排,同时通过转移支付来平衡差距,实现实质共享。第三,碳税征收公平原则的实现在不同的区域之间应该着重考虑。在国际层面上,发达国家应该主要承担主要的责任,发展中国家或者是落后国家应该承担次要责任,以区分对待。第四,税收公平原则在不同待遇之间的实现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主要考虑到碳税收入在环保方面的支出,使用碳税收入优先支持新生一代的环保教育,提供环保教育的补充;二是使用碳税收入建立未来环境保护基金,专门用于资助应对未来气侯变化的新技术开发、新能源运用以及植树造林等项目;三是在碳税方案上要考虑成本和效率的均衡,要考虑到不同待遇间的资源分配、环境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