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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对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作出补充规定

2017-07-15  浏览量: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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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7月12日电(记者 杨迪) 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对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作出补充规定。
此次两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指出,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通知同时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作了修改。此前该条款内容是:“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修改后的条款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通知还指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通知》还规定,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上述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两部门同时宣布,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版权声明: 人民网-财经频道2017年07月12日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