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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养老保险缴费制度之实证研究

王素芬    2017-11-09  浏览量:222

摘要: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制度安排是否贴合民意、实施是否具有可行性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相容性和社会契合度的关系密切。劳动者参保意愿、缴费能力、缴费年限等因素具体影响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向度与向量。对不同年龄、不同性质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意愿的选择和实际缴费能力的调查显示出当下我国相关制度的设计仍有调整之必要。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变更缴费年限、提高退休年龄等制度安排是实现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可行之策。

关键词: 基本养老保险;劳动者;缴费能力;缴费年限;社会保险法

正文:

一、问题的提出
社会保障制度一直是我国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法治建设的重要关注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是明确提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自2004年“社会保障权”入宪以来,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建设提速显著。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都昭示着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不断完备,但不可否认的是,仍有诸多难题困扰着我国政府及民众,尤其是养老保险领域的问题更为突出。虽然在双轨制退位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略有提升,但是如何保持该制度的可持续性问题又摆在了面前。
对养老金问题的关注一直以来都是社会的焦点,无论是历年养老金发展报告,还是普通百姓热议的话题,都共同指向养老金的缺口与保值增值。2015年8月17日国务院印发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旨在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办法的出台虽能适度解决养老金的保值增值问题,但基金的缺口难题仍然待解。从理论上看,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解决主要应考虑扩大基金来源和缩减基金支出,即“开源”与“节流”。“开源”主要是通过提高遵缴率[1]、变更法定缴费年限等具体措施来实现,而提高退休年龄则能够起到开源与节流并举之效。但是,单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运行状况来看,“开源”并非易事。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事实上呈现出并不乐观的发展之势:参保率偏低[2]、退保情况时有发生。依据学理,提供社会保障的基础应该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伙伴关系”,[3]同样地,养老保险也需要个人与国家的合作,在假定国家主体责任不变之前提下,个人对该制度的认同度以及相应义务的履行程度将直接决定着该制度的运行状况。所以说,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具体设计能否贴合民意直接决定着该制度的生命力及发展的可持续性。
但必须看到,所有具有一定程度“系统自治”的复杂的社会系统都面临着各种各样的不均衡。[4]我们若视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机制为一个整体系统的话,其同样也会面临着诸多不均衡,那么也就需要重新考量基本养老保险三方主体的责任分担,以达致整体上的均衡。劳动者个人筹资能力取决于劳动者个人的收入状况、家庭支出情况、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信赖程度等因素,以及多支柱模式对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筹资责任的影响。按照系统动力学理论测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筹资责任中政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最优缴费责任分担比例为1:3.3:2.2,转化为缴费比例的表达即为:以我国现实经济水平衡量,政府、用人单位、个人分别承担4.55%、15%、10%的缴费率为最优组合,且具有较好的可行性。[5]依据如上研究结论,反观我国当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筹资责任安排,可发现其呈现出三方主体责任分担的不均衡,应作适当的调整:首先,国家责任不够明确,且财政对于基本养老保险的支出比例较低,应当适度提高财政支出比例;其次,用人单位缴费责任偏重,应从现在的20%缴费率逐步降低为15%左右;最后,劳动者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筹资责任根据现有的研究结论看,8%的缴费比例略低,应将劳动者个人缴费比例逐步提高到10%左右。那么,如此调控在实践中是否可行?劳动者本人对于三方筹资责任安排又该作何选择与判断?针对如上疑问,本文尝试通过对劳动者个人是否愿意参保、是否有能力缴费、哪些因素影响缴费选择(如性别、年龄、学历、收入、所在单位性质、劳动者本人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信任度等)等问题的回答找出答案。
辽宁省曾是我国2001年社会保障体系改革试点省份,沈阳作为辽宁省省会、东北地区的中心城市和全国重要的工业基地,也因此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面积累了相当的经验。尽管近几年辽宁省的经济发展迟滞,对劳动者参保缴费等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但恰恰基于此,沈阳市劳动者参保缴费意愿的调研也就更具有针对性和代表性。基于此,笔者在沈阳市总工会领导和沈阳市委党校老师及辽宁大学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的协助下,于2014年七八月间,在沈阳市开发区、沈阳市法库县及沈阳市市区的图书馆、超市等场所,通过定点与随机发放问卷的形式展开调研,[6]本次调研共计发放问卷1050份,收回有效问卷985份,以这985份问卷为依据,我们运用SPSS(Statistical Product and Service Solutions)软件对数据进行了分析处理,从中探求劳动者个体特征与其缴费选择之间的相关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制度设计的相关建议。
二、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意愿的影响因素
俾斯麦时期的德国在创立现代社会保险制度时,即确立了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原则,也就是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对象,必须参加。此原则至今仍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7]我国《社会保险法》第10条第1款也规定了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该款规定表明,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属于职工与其所在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职工在入职后,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并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职工本人也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费义务。这是立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强制性规定,但事实上,一个“真正有效的社会保障不是强制人们参与而是人们自愿,只有当人们自愿参与社会保障,保障才能真正社会化,社会保障才能实现其应有的目标。”[8]那么,法律规定的这一应然性义务,劳动者本人是如何看待的?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与参保人自愿性之间是否能够实现完美的契合?换言之,如若不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是可以自由选择,那么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愿如何?其参保行为又与哪些因素有关?基于“意愿一行为”的模型,[9]劳动者参保意愿具体影响其参保行为,如是否主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后是否自觉遵守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积极履行缴费义务、不实施骗保行为等,故可根据劳动者的参保意愿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若劳动者参保意愿强烈,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政策高度信任,我们即应当充分调动劳动者参保的积极性,通过调整可能影响其参保行为的因素而促进其参保意愿的实现;若劳动者参保意愿不强,或者表现出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不信任,则说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存在某种不足,有必要顺应情势之需,进行相应的制度重构。
表1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意愿的差异[10](表略)
根据表1的统计数据,[11]我们可以具体分析影响劳动者参保意愿、参保选择以及是否参保的因素。
(一)年龄与参保意愿的关系:40岁可为分界线
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意愿统计在本次所收回的985份有效问卷中,对于年龄一项的有效回答为974份。在“您是否愿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选项中,选择“是”的有718份,选择“否”的有256份,也就是本次调研问卷所涉及的劳动者中愿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约占73.7%,这充分说明劳动者对于国家所制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视与认同。
相关研究表明,不同性别的劳动者选择社会保险的需求会有所不同,如对于农民工而言,男性农民工比女性农民工更关注社会保险制度的保障,而年龄因素也实际地影响劳动者对于社会保险制度的认同度,年轻的农民工比年老的农民工更倾向于参加社会保险。[12]但对于城镇职工来说,年龄因素是否会影响其参保意愿呢?从本次问卷调查的结果看,不同年龄段的劳动者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认同度普遍较高,无论是否实际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劳动者都表示愿意参保,并将之作为退休后对自己最基本生活的保障。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16条[13]规定了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即累计缴费满15年是能够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必要条件之一。此条规定是否会对我国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龄构成产生影响呢?
根据对不同年龄组的统计分析,我们发现,在参保意愿的影响因素中年龄因素对于参保的选择具有显著的统计学意义。也就是说,不同年龄的劳动者的参保意愿是不同的,随着年龄的增大,劳动者对于养老的问题会越加关注,相应的参保意愿也显著增强,其中不同年龄组参保选择的统计学结果分别为:19-29年龄组对40-49年龄组P=0.000;19-29年龄组对50-59年龄组P=0.001;30-39年龄组对40-49年龄组P=0.000;30-39年龄组对50-59年龄组P=0.001;小于40岁年龄组与40岁及以上年龄组P=0.000。该统计学结果转化成文字表述即为:40岁及以上劳动者的参保意愿明显高于40岁以下劳动者的参保意愿。[14]这一年龄段参保意愿的差异,也与后续缴费年限的安排相呼应,具体而言,假设男性劳动者的法定退休年龄仍为60岁,其从40岁开始参保,法定15年的缴费期也是完全可以满足的,同时还为缴费年限的延长提供了一定的依据,也就是男性的参保意愿能够满足20年的缴费期。但从女性的参保意愿来看,40岁之后的参保意愿显著增强,如果仍然是女性工人50岁退休、女性干部55岁退休,要满足15年的缴费期稍显勉强,对此就需要我国的退休年龄政策安排略作调整,如尝试渐趋缩小男性与女性的退休年龄差距不失为一种稳妥的选择。
(二)性别影响参保意愿:女性略强
本次调研的统计结果显示,不同性别的劳动者的参保意愿都比较强烈,男性劳动者愿意参保的比率为67.5%,而女性劳动者愿意参保的比率为80.5%,略高于男性,且具有统计学意义。也就是说,从性别角度看,女性相比男性感觉更需要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这与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参保中所形成的“男尊女卑”现象略有不同。[15]究其原因,主要可能是因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属于强制性参保,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无论劳动者性别如何,一律平等适用。申言之,我国的城镇职工中已基本实现男女平等就业,女性劳动者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既是男女平等享有养老保障的体现,也有利于实现女性的人生价值。而女性劳动者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关注,让她们在选择工作时一般会较为注重用人单位的参保缴费情况。这样,女性劳动者在督促用人单位满足其强烈的参保意愿的同时,也间接地促进了用人单位遵缴率的提高。
(三)用人单位性质决定劳动者的参保偏好: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差别显著
本次调研以随机加定点的方式选取了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事业单位等不同性质单位的劳动者进行问卷调查,结果显示不同性质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参保意愿影响显著。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与私营企业劳动者的参保意愿分别为83.0%、72.2%和60.3%,其中国有企业职工的参保意愿又显著高于外资企业职工的参保意愿(P=0.009),而外资企业职工的参保意愿又显著高于私营企业职工的参保意愿(P=0.000)。这一组数据足以反映出当前我国私营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然状况。
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行最早始于国有企业,旨在配合国有企业的改革,实现劳动力的自由流动。私营企业与外资企业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对较晚,将私营企业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始于社会保险的扩面征缴,于1997年才正式推广运行。与国有企业参保相比,私营企业参保起步较晚,因此存在的问题也较多。私营企业职工参保虽然具有理论上的应然性,但在实际运行中也确实面临着诸多困境。其中,劳动者参保意愿低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
通过这一组数据的分析,我们还能够发现,当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行重点在于强化私营企业与外资企业的遵缴率,以多种途径吸引这两类企业的劳动者增强参保意愿,并主动督促其所在单位履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义务。
(四)劳动者的收入状况影响参保意愿:中等收入群体之最爱
本次调研问卷设计在综合考虑沈阳市劳动者工资收入大致情况的基础上,将劳动者的收入分为了四个档次。调研结果显示,不同档次的收入对劳动者参保意愿的选择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从统计数据上看,劳动者的收入居中时,其参保意愿最强,即年收入在2-4万之间的劳动者,其参保意愿显著高于年收入2万以下及年收入在5-10万之间的劳动者。这说明,中等收入群体的劳动者对于基本养老保险的依赖程度明显高于其他收入群体的劳动者。
同时数据也显示,婚姻及学历对于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意愿的影响并不显著,如单从学历来看,初中毕业的劳动者参保意愿并不比本科毕业的劳动者参保意愿低,此即表明婚姻与学历并不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参保意愿。
如上分析是建立在影响城镇职工参保因素各自独立的基础上的,但为了求证各因素叠加起来的综合效应,并排除各变量之间的交叉与叠加影响,我们采用Logistic回归的方法来考察各变量特征的边际影响,将上述参保职工个体特征的各因素作为自变量,构建出模型I,去除不显著自变量后,得出模型n,具体回归结果如表2。
表2是否愿意参保的二分类logistic回归模型(表略)
表2的回归结果表明,影响劳动者参保意愿的最显著因素是劳动者的年龄,40岁以上劳动者参保意愿是40岁以下劳动者参保意愿的2.438倍,说明随着劳动者年龄的增长,其参保意愿也显著增强,40岁以上的劳动者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需求更强烈。劳动者性别居影响参保意愿因素的第二位,女性劳动者参保意愿为男性劳动者参保意愿的1.889倍,说明城镇的女性劳动者比男性劳动者更加关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同时,表2的回归模型还表明,劳动者所就业的用人单位性质对于劳动者参保意愿也有显著影响,但劳动者的收入对其参保意愿的影响情况显示,当我们以年收入5万为分界线时,则收入对劳动者的参保意愿影响不显著。
三、劳动者履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责任的意愿选择
我国当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安排并没有很好地实行世界银行所倡导的养老保险“三支柱”模式,政府主导的作为“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仍然是大多数劳动者退休后的唯一生活保障。而在这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筹资主要由用人单位、劳动者与政府共同分担。所以,劳动者筹资能力如何,是否愿意提高其个人账户缴存比例,便直接会影响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充盈程度,并进而影响到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可持续性。
我国正面临着“未富先老”和“未备先老”的双重挑战,[16]为了应对老龄化危机,根据具体国情,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实行的是部分积累模式,其中用人单位缴费主要用于当期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实行现收现付,而劳动者个人缴费实行积累模式,用于本人在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时,按月领取其相应的比例。但是,由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转型期存在诸多转制成本,劳动者个人所缴存的个人账户一直无法做实,而是实际地按照“记账”的名义账户方式运行。[17]因此,劳动者个人缴存的个人账户资金事实上也就成为了退休劳动者领取养老金的来源之一。这也就意味着,劳动者个人账户缴存比例是否提高将从根本上影响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行状况。
表3具体列明了劳动者在不同年龄、性别、婚姻状况、学历程度、单位性质等因素下对其提高个人账户缴费比例的认同度。
表3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劳动者个人缴费比例选择(表略)
为了清晰地反映不同收入群体的劳动者是否赞同提高个人账户缴费比例,我们绘制了图1。同时,为了求证各因素叠加下的综合效应,我们还具体分析了提高个人账户缴费比例的二分类Logistic回归模型,如表4所示。
表4是否可以提高缴费比例的二分类logistic回归模型(按单位性质分层)(表略)
图1不同收入的劳动者选择是否提高个人账户缴费比例的柱状图(图略)
上述表3、表4与图1的数据表明:
第一,在本组问卷中,我们同样选取年龄、性别、学历、单位性质、收入状况等因素进行分析,上述图表的统计结果已然表明,在985份问卷中,认为可以提高个人账户缴费比例者约占22.5%,而认为不能提高个人账户缴费比例者约占77.5%。这与前文所阐述的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筹资责任安排中,应当降低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同时提高劳动者个人缴费比例,并制度化地提高政府对基本养老保险筹资的财政责任,显然不符。究其原因,可能主要在于:劳动者对于目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安排缺乏足够的信任,尤其是个人账户制度的设计对于劳动者而言,缺少激励效果。同时,对于个人账户资金的使用尤其是保值增值能力等均缺乏足够的信心。
第二,上述图表中的数据还显示,对劳动者“是否可以提高个人账户缴费比例”进行问卷分析时,不同年龄、不同婚姻状况、不同学历程度及不同性质的用人单位这几个因素对劳动者提高个人账户缴费比例的意愿均具有显著影响。这些数据说明,30岁以下的年轻劳动者更易于接受提高个人账户缴费比例,此比例远高于30岁以上年龄段的劳动者;[18]而未婚的劳动者愿意提高个人账户缴费比例者也远高于已婚的劳动者;[19]国有企业劳动者比外资企业劳动者更赞同提高个人账户缴费比例,私营企业劳动者则比较普遍地反对提高个人账户缴费比例,其差别具有统计学意义。[20]这也说明,私营企业中的劳动者在社会保险缴费能力等方面具有显著弱势。基于年轻及未婚劳动者更易于接受提高个人账户缴存比例的实际状况,说明基本养老保险筹资责任的调整适宜从初次入职的劳动者开始,因为他们对新制度的接纳程度更高,更有利于新制度的推行。
第三,通过对本组数据的深入分析,我们还发现了一个现象,即收入较低的劳动者(月收入低于2000元[21])与收入较高的劳动者(每月收入过万元)比中等收入的劳动者更愿意选择提高个人账户缴费比例。[22]对于此现象我们该作何解释?对于低收入群体而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安排是他们年老时唯一的生活保障,养老金对于他们而言是最为重要的收入来源。因此,他们愿意通过自己每月收入中多缴费来为未来退休生活做更多的未雨绸缪;对于高收入群体而言,每月从收入中再多扣除部分钱款作为缴存个人账户的费用,并不会给其生活带来实质性影响。因此,这两类收入群体的劳动者选择可以提高个人账户缴费比例者略多,而对于中等收入的劳动者来说,情况会稍显复杂,从我们的问卷分析结果看,绝大多数的中高收入的劳动者家庭,每月的收入中除了缴存养老保险等费用外,还会拿出月收入的20%甚至60%用于储蓄,甚至有些家庭会额外购买一些商业保险等。由此可见,对于这些劳动者来说,他们不认为养老金是退休后的唯一生活来源,这类群体只是将政府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作为其未来养老的一个较为重要但非唯一的依靠,个人储蓄以及其他方面的投资才是其养老的最主要支撑。这也是导致中等收入群体的劳动者不愿提高个人账户缴费比例的原因之一。从此结果我们也可以看出,我国只实行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事实上根本无法满足大多数公民的养老需求,所以,应该尽快推行“三支柱”模式,并设计出可实行的第二支柱、更具吸引力的第三支柱,这也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调整的当务之急。同时,做好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有序衔接与协同发展,也是当下政府应当着重考虑的工作重心所在。
第四,当我们以是否可以提高缴费比例为因变量,以性别、年龄、婚姻、文化程度、用人单位性质、收入、是否参保为自变量进行回归模型分析时,所得到的结果显示:婚姻状况对于是否提高缴费比例的选择具有显著影响。未婚者选择提高缴费比例显著高于已婚者;用人单位性质中国有企业劳动者选择提高缴费比例也显著高于外资企业,约为2.317倍。而劳动者的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及年收入等因素则对劳动者选择是否提高个人账户缴费比例没有显著影响。
四、劳动者对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选择偏好
法学界在探讨缴费年限时,早期通常将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称为缴费年限。[23]国外一般将缴费年限称为合格期限,并认为规定合格期限具有如下的必要性:(1)避免一些人在即将临近退休年龄才缴纳保险费并获得退休金。(2)避免一些新移民纯粹为了获取退休保障而迁入。(3)体现对参加养老保险人的公平,基于合格期限的规定,缴费时间长短不同即可以享受差别养老待遇。⑷体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在缴纳保险费与享受保险待遇之间建立一种稳定的对应关系,以强化劳动者的缴费义务。[24]
随着社保扩面及《社会保险法》的颁行,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主体所涵盖的范围不断扩大,缴费年限中所定义的缴费主体也不再限于企业,而是扩展为用人单位,加之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实际状况,缴费年限的界定也相应地作出了调整,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具体是指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且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期限,也就是将缴费年限中的缴费主体从“用人单位”转化为“劳动者”更有利于促进劳动者参保及缴费,并进而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具体体现在我国《社会保险法》第16条中,该条将劳动者缴费满15年作为劳动者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必要条件之一。[25]对于大多数劳动者而言,在满足退休年龄规定的同时,累计缴费满15年才能够具有领取养老金的资格。[26]因此,为了保障养老金发放的可持续性,我们可考虑从适度提高退休年龄和适当延长缴费年限两个方面进行制度设计。针对前者,我国很多省份(如上海等)已开始试行弹性退休制度,并可望在全国以不同模式缓步推进;对于后者,我国《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最低15年的缴费年限与很多国家相比都是比较短的,故而在我国延长缴费年限是否具有可行性,可通过表5的数据窥见一斑。
表5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劳动者缴费年限选择(表略)
从表5的数据中我们可以发现如下三条规律:⑴不同年龄、不同性别、不同婚姻状况、不同学历、不同单位性质的劳动者,都较为普遍地认同目前法律所规定的累计满15年的缴费年限的安排,这充分说明了法律的引导作用。同时,上述数据还显示,本次问卷关于延长缴费年限所设计的六种情形具有显著不同的结果,其中15年、20年和25年具有较高的认可度,但30年、35年和40年的缴费年限几乎不具有可行性。因此,若考虑延长缴费年限,也只可能在15年到25年之间进行选择。根据上述样本进行均值计算,具体数值为21.23年;从选择缴费年限的频次来看,以年龄分组为标准,缴费年限为15年、20年、25年的频次分别是357、252和223。相较而言,缴费年限为20年的频次虽然低于15年的,但高于缴费年限为25年的。因此,也就意味着,未来基本养老保险劳动者缴费年限设定为20年的缴费期基本可行。(2)40岁以下的劳动者较为接受延长缴费年限。当我们以年龄为标准进行统计学分析所显示的结果如下:小于30岁年龄组对40~49岁年龄组P=0.000;小于30岁年龄组对50~59岁年龄组P=0.000;30~39岁年龄组对40~49岁年龄组P=0.000;30~39岁年龄组对50~59岁年龄组P=0.000;40~49岁年龄组对50~59岁年龄组P=0.005。这些统计学结果说明,从年龄分组情况上看,40岁以下的劳动者选择缴费年限为20年、25年的显著多于40岁以上的劳动者,这也符合其自身的年龄特点。因为如若延长缴费年限,对于40岁以上的劳动者而言,事实上是比较困难的,所以基于自身的年龄做出不延长缴费年限的选择,倒也符合常情常理。(3)不同性质的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缴费年限的选择具有重要影响。不同单位性质的劳动者缴费年限选择之间的显著性如下:国有企业对外资企业P=0.000;国有企业对私营企业P=0.000;外资企业对私营企业P=0.000;外资企业对事业单位P=0.000;私营企业对事业单位P=0.000。这一结果显示,国有企业劳动者相较于其他性质的用人单位而言,赞同延长缴费年限者显著居多,这或许可归因于国有企业的劳动者工作相对稳定,他们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多为10年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故而他们有着较为稳定的心理预期和收入来源,且工资的增长机制也较为完备,所以,劳动者更愿意接受延长缴费年限,而且选择缴费期限为25年的人也是比较多的。但上述数据同时显示,私营企业的劳动者与其他性质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相比,不赞同延长缴费年限的意愿明显。由此可见,延长劳动者个人缴费年限,私营企业的劳动者接受程度最低。是故,若将缴费年限延长,也应当从国有企业与外资企业开始试行,再逐渐推行到私营企业,这样才能够保证制度具有普遍的执行力。同理,我们将不同缴费年限进行二分类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得到表6的相关数据。将不同性质的单位再作进一步的分层处理,并与国有企业相比较所进行的回归模型分析,其结果具有较好的拟合度,具体指标如表7所示。
表6缴费年限短(15年、20年、25年)与长(30年、35年、40年)的二分类logistic回归模型(表略)
(说明:回归系数为正时,自变量中后者选择年限短的比例增加;回归系数为负时,自变量中后者选择年限短的比例减少)
表7缴费年限短(15年)与长(20-40年)的二分类logistic回归模型(按单位性质分层)(表略)
表6、表7两个回归模型结果表明,当我们对劳动者是否接受延长缴费年限的影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具有显著影响的因素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年龄和所在用人单位的性质。其中年龄因素体现为:小于40岁的劳动者接受延长缴费年限是40岁以上劳动者的2.250倍,而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的性质也实际影响着劳动者是否接受延长缴费年限的选择。
五、主要结论及制度设计建议
通过对本次调查问卷结果的充分分析,我们可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性质的不同对其缴费意愿、个人账户缴费比例及缴费年限等选择有着显著影响。在我国,针对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问题,不同性质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所持的心态明显不同,如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劳动者对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问题的关注度较低,因为其所在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未成为单位的负担,或者即使单位有负担但对劳动者而言,也并不是严重的问题。国有大中型企业中的劳动者在岗期间有着较高的收入保障,其本人所缴纳的个人养老保险费用占其工资收入的比例相较于其他用人单位,绝对值较低,对其总体收入的影响较小。所以,未来的基本养老保险筹资责任的适度调整对于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劳动者而言可能没有明显影响,他们也并不对未来的养老问题有隐忧。但对于私营企业而言,情况则截然不同。
第二,法律的引领作用显著。我国《劳动法》以专章形式规定了社会保险制度;《劳动合同法》第17条将“社会保险”作为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之一;《社会保险法》第10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了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随着这些法律的颁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识显著增强,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也较为主动,基本养老保险的遵缴率明显提高。本次调研问卷所设计的“您所在单位是否为您缴纳五险一金”选项中,选择“是”的被调研者约占86%。据此统计数据可知,在本次调研所选择及随机选择的劳动者中,其所在用人单位绝大多数都能够依照法律规定,为他们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同时,该结果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社会保障领域的相关政策与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执行效果较为理想。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扩面工程初见成效,尤其是在城镇职工参保率方面体现得更为明显。
法律的引领作用还体现在实践中的另一层面。《中国社会保险发展年度报告2014》显示,到2014年年底,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与上年度相比有了显著增加,增长比例为5.9%,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际缴费人数占参保职工的比例却在下降,企业缴费人员占参保职工的比例为81.2%,比2013年的占比下降2.8个百分点,比2009年下降6.5个百分点。出现此现象的原因可能与某些困难群体中断缴费有关,也可能是部分人员对养老金计发“多缴多得、长缴长得”等政策不够理解,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就不愿再继续缴费的原因。[27]可见《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15年缴费年限对公民养老保险参保行为选择的影响不容小觑。
第三,制度的信任度直接影响劳动者的行为选择。劳动者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信任程度直接影响其参保状况及筹资义务的履行。劳动者不愿意参保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我国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并不完全符合劳动者的预期,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安排存在不尽合理之处。
在本次调研中,也有很多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向我们反映了这样一个问题,其所在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很多年轻的劳动者主动提出不参加社会保险。因此,在私营企业中就较多地存在着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意”变通而放弃参保,并进而导致遵缴率下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来源减少的现象。可见,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设计应符合民意,只有贴合民意的制度设计,才能真正让民众信赖,也才能真正吸纳每一个公民参与到社会保障制度之中,形成“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社会连带体系。
第四,整合联动,以增强社会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基本养老保险筹资责任安排中劳动者普遍认为应当由国家承担主要的筹资责任,约有95.4%的劳动者持此观点,并且约有72.9%的劳动者认为现有的用人单位承担20%的缴费责任并不重。对于劳动者个人在基本养老保险中的筹资责任,从调研结果上看,大家普遍认为不宜提高个人缴费比例,不赞同的劳动者约占77.5%,赞同的劳动者比例仅为22.5%,且多集中于国有企业的劳动者。但从笔者对10位私营企业主的访谈来看,他们对用人单位20%基本养老保险筹资责任的安排却有着完全不同的看法。笔者在随机发放问卷时就有受访者问:调研的目的是什么?答: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再问:那谁来保护我们私营企业?通过交谈,笔者归纳出他们对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安排问题较为一致的看法是:当下劳动力成本较高,私营企业的盈利空间已经非常小,再加上多项社保缴费尤其是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很多私营企业已出现生存危机。由此推知,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20%的缴费比例对于很多私营企业来说是“难以承受之重”。
针这一实际情况,我们在设计基本养老保险筹资责任制度时,制度的可行性是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如果单纯按照应然性结果分析:国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按照固定比例进行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在现有的条件下,必然会面临劳动者内心与行动上的多重抵制而遭遇执行中的尴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保值增值等关键因素已经对部分年轻劳动者的参保意愿产生了消极影响,甚至于有些劳动者有了退保的要求或冲动。所以,对于社会保险尤其是基本养老保险相关问题的解决,决不能只单纯地考虑从用人单位出发,或者以劳动者为考量,而必须要切实地考虑到社会保险制度本身的安排是否妥当。基本养老保险筹资责任需要进行制度调整,但这种调整必须采取渐进式、分阶段的调整模式,并且要有相应的配套制度相协调,如工资分配与调整机制、税收制度的变更、养老金指数化调整机制的选择等。
在如上研究结论的基础上,笔者提出如下制度设计建议。
第一,实现养老保险的多层次发展,尤其要做好基本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项目之间的有效衔接,并设计出切实可行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制度及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制度,以诸多支柱共同实现公民的老有所养。
第二,调整缴费年限的制度安排有两种模式可供选择:(1)沿袭当下简洁粗放的发展模式,将法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予以延长,将现有的法定缴费年限15年调整为20年。(2)结合我国国情设定关于缴费年限与基本养老金领取之间更为细致的安排,既可满足不同民众的实际需要,也能够因应国际劳工组织的原初规划,[28]即规定法定缴费年限为20年,如若未达到法定缴费年限的要求,可以设定不同的养老金领取比例,如累计缴费满15年(且15年是缴费年限的最低年限),可以领取基础养老金的90%;超过法定缴费年限,如累计缴费达25年,可以领取基础养老金的110%。以此方式,根据不同的累计年限,可以领取不同的基础养老金,明确并加大鼓励多缴多得的具体措施,[29]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追求公平价值的同时更能够兼顾效率,更好地激发公民的参保热情并最终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两相比较,后一种模式更趋合理,更宜选择。
第三,渐进式、分层次地推进提高退休年龄方案,男性职工延迟退休年龄小步走,以20-30年左右的时间最终实现65岁退休的目标,而女性职工退休年龄的设计秉持两项原则:一是缩小差距,即逐步缩小男女职工退休年龄的差距;二是略有差别,即考虑到女性在家庭中所承担的责任,建议坚持女性退休年龄比男性退休年龄略低3~4岁的差别原则。[30]

作者简介: 【作者单位】 辽宁大学法学院

注释: [1]“遵缴率”是指在现有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下,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实际缴费的企业占应缴企业的权重。
[2]根据历年的《中国劳动统计年鉴》数据计算,2000~2011年中国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一直在50%左右徘徊。参见艾慧:《增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吸引力的措施分析》,《经济研究导刊》2013年第36期。
[3][英]内维尔·哈里斯等:《社会保障法》,李西霞、李凌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6页。
[4]参见[加]米什拉:《资本主义社会的福利国家》,郑秉文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5页。
[5]参见郝勇、周敏:《基本养老保险三方缴费分担比例改善与前瞻》,《改革》2011年第6期。
[6]本问卷的随机发放选择了不同场所与不同人群,如在超市、图书馆、学校、不同的社区等场所,针对不同年龄、不同性别的人群发放。
[7]参见郭成伟主编:《中国社会保障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0页。
[8]同上注,第17页。
[9]该模型通常由人口学界应用,但其事实上可普遍适用于不同领域。参见侯佳伟、黄四林、辛自强、孙铃、张红川、窦东徽:《中国人口生育意愿变迁:1980—2011》,《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4期。
[10]资料来源于辽宁省沈阳市基本养老保险劳动者缴费能力调研数据(2014年8月),后续表3、表5之数据皆源于此,不再另行说明。
[11]在表1、表3、表5的卡方检验栏中,上一行为卡方值,此数据越大,差异性越显著;下一行为卡方检验值相伴概率,此值小于0.1有显著意义,且该数据越小显著性越大。
[12]参见顾永红:《农民工社会保险参保意愿的实证分析》,《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
[13]我国《社会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4]这一统计结果可与其他学者的研究结论相互印证。比如,有学者运用《中国劳动统计年鉴》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得出2002~2009年净增参保人员的年龄、性别的平均状况,在所有净增参保人员中,年龄在40岁以上的约占67%,40-44岁者所占比例最大,约为28.31%。同前注[2],艾慧文。
[15]参见穆怀中、闫琳琳:《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参保决策影响因素研究》,《人口研究》2012年第1期。
[16]参见吕诺:《中国面临“未富先老”和“未备先老”双重挑战》,http://business.sohu.com/20120407/n340007430.shtml, 2016年5月10日访问。
[17]从法学视角分析,“名义账户”以纵向层面上的世代契约与横向层面上的公法之债为理论依托,其引入能够使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赤字与缩水同时“解套”,实现个人账户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参见郑晓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账”省思——谈〈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1)的核心之困》,《法学》2012年第4期。
[18]年龄组的统计学结果为:小于30岁年龄组对30~39岁年龄组P=0.000;小于30岁年龄组对40-49岁年龄组P=0.037;小于30岁年龄组对50-59岁年龄组P=0.000。
[19]未婚对已婚的统计学结果P=0.000。
[20]国有企业对外资企业的统计学结果P=0,000;外资企业对私营企业的统计学结果P=0.000。
[21]在2014年进行本次调研时,沈阳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00元,新民市、法库县、辽中县、康平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
[22]不同收入群体的统计学结果为:少于2万元收入组对2-4万收入组P=0.001;少于2万收入组对5-10万收入组P=0.000;2-4万元收入组对5-10万元收入组P=0.024;5-10万元收入组与多于10万元收入组P=0.043。
[23]这一界定较早见于覃有土、樊启荣编著:《社会保障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92页。
[24]同上注,覃有土、樊启荣编著书。
[25]我国《社会保险法》第16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6]英国国家基本退休金制度的一个特点是:如果缴费条件没有完全满足,基本养老金的支付额度将会降低,最低可支付的养老金是规定养老金的25%。
[27]参见白天亮:《社保发展年度报告首次发布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达80%》,《人民日报》2015年7月1日第010版。
[28]1952年国际劳工组织第35届大会通过的第102号公约——《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29条规定了最低缴费年限,也阐明了缴费年限延长或缩短的待遇标准。参见http://www.ilo.org/dyn/normlex/en/f?p=NORMLEXPUB:12100:0::NO::P12100_ILO_ CODE:C102,2015年12月20日访问。
[29]即以20年的缴费年限为基准,每减少或增加一年缴费,减少或增加两个百分点,据此计算实际缴费年限与领取基础养老金的比例。
[30]这一退休年龄的设计总体符合各国的发展趋势,并适应我国国情,也与我国学者对退休制度的研究结论基本一致。参见林嘉:《退休年龄的法理分析及制度安排》,《中国法学》201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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