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观点致胜 > 撷英

姚海放:房产税立法改革的过程中涉及到体制配套问题

2017-03-01  浏览量:248

正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姚海放副教授在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暨第二十三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上做了发言。他指出,房产税立法改革的过程中涉及到体制配套问题。首先,房产税的立法原则要讲税收法定,再往上提就是财政法定。不应该把税收法定的“法”字理解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和制定的规则,所以“法”字的理解不应该局限于形式意义上的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中。所谓税收法定应该把它理解为,在民主宪政框架下,由人民来决定。第二,是否开征房产税时应该综合考虑,开征房产税,本地的公共收入能够提升,但也会影响到居民在当地购买房屋或投资经营的积极性,而且地区之间的财政竞争也可能会发生更加激烈或者微妙的变化,这是区域问题。第三,小产权房或者是违建,也应该纳入到纳税范围,但不以缴纳房产税为由认可小产权或者违建的合法性。同时,不动产物权登记涵盖不了租赁房屋的房产税问题。因此,须缴纳房产税房屋的确定应该有别于不动产的统一登记。第四是房产估值。如果从房屋接受到的公共服务作为支付房产税的对价,房产税的税率或者税值应该是该房屋在该地区的公共服务水平。作为直接税向居民或者经营者征收房产税,可能会带来一定的鼓励,应该配合征信管理制度和《税收征管法》修改过程中个人纳税识别号来有体系的去做,为房产税征收作一个铺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