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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关于2016年申请增补理事、常务理事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6-09-08  浏览量:1807

摘要: 根据中国法学会的通知要求和本研究会《章程》、《会员规则》的规定,为增强申请工作的规范性,提高效率,现将申请增补为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常务理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正文:

根据中国法学会的通知要求和本研究会《章程》、《会员规则》的规定,为增强申请工作的规范性,提高效率,现将申请增补为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常务理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增补为理事的条件

根据《会员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成为本会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职人员,且年龄在六十七周岁以下;

(二)从事经济法学教学研究工作的,具有博士学位和高级职称。没有博士学位的,应当具备正高级职称、硕士学位;

(三)从事经济法实际工作的,具有正处级以上职务。五十周岁以下的,还应当具备法学博士学位。

 

二、申请增补为理事的程序

根据《会员规则》第十七条,申请成为本会理事,应当向秘书处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空白表格从本会官方网站上下载、填写);(二)理事候选人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的《推荐函》(加盖人事部门公章)。

申请表中要求提交原件或复印件的,应当在邮寄纸质表时一并提交。

秘书处收到申请材料,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

2016年提交时间、方式:

提交申请表的截止时间:201692524。(电子邮件以网络显示为准,纸质表邮寄的以邮戳或相关依据为准)

电邮地址:pkuel@163.com

邮寄地址:北京大学法学院陈明楼  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秘书处收(100871

 

三、申请增补为常务理事的实体条件

根据《会员规则》第二十条,申请成为本会常务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会理事,在职人员,年龄小于六十七周岁。

(二)担任理事时间二年以上。

(三)学术成果丰富,学术影响大。

(四)具备《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增补为常务理事的程序

除填写的是《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申请表》外,其他按照第二条的要求。

 

五、其他相关

(一)具备申请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性要求只是前提,学术成果和学术影响力、工作业绩、向年会提交论文和参加年会的情况等等均是影响评价高低的重要因素。

(二)2016年增补理事、常务理事的名额,由会长会议确定后公布。

 

填表特别说明:

1、“历次参加年会、提交论文情况”部分,需要填写曾经参加的各次年会的年份、提交论文的题目(包括是否入选论文集、是否入选《经济法学家》)。

2、本研究会网站登载文章,是指在经济法网(http://www.cel.cn)登载的论文或文章。数据截止于2016925日。

3、表格最后所要求的“学术成果清单”,是要求详细列出个人著作、论文、教材、课题、获奖等各类成果的详细目录。

4、在清单之后,列出要邮寄的原件或复印件目录。

 

 

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申请表.docx

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申请表.docx

 

 

                                     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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