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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研究方法论之建构
安旻 周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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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CEL9133
【摘要】本文首先指明了建构经济法学研究方法论的重要意义,说明了正确方法论的选择将大大提高从事经济法研究主体的研究动力,从而能促使经济法学科研究进入良性循环。然后,在对我国经济法学界对方法论研究的现状作了基本介绍之后,建构了以法学方法论的理念层和科学实践层的方法体系为基础的经济法学研究的方法论体系。
【关键词】经济法学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的理念层 科学实践层的方法 希望理论
【正文】

  一、探寻经济法学研究方法与方法论的价值与意义 

  对经济法学的方法论的研究一直是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中的一个“冷门”,但经济法学的方法论却是经济法学研究所必须的工具。众所周知,学科研究方法论的体系化与完善化是一门学科成熟和独立的重要标志之一。经济法学研究的方法论既是进行经济法研究的重要手段,又是经济法学理论体系完整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代经济法学研究的日益深入,已经为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行之有效的经济法学研究的方法论提供了足够多的素材,这使得建构科学的经济法研究方法论成为可能。一门学科的方法论当然有赖于学科学理的极大丰富,反过来,一门学科的科学的方法论的建立又必将大大促进学科学理的发展。正确的研究方法与方法论将大大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精简解决问题的步骤。最优的方法与方法论将使解决问题的综合成本降到最低,而理论的产出将大大增加。而由于更多研究成果的获得,也将大大提高研究主体研究问题的动力,从而使该学科的学术研究进入良性循环,以吸引更多的人力、物力资源参与到学科研究中来。反之,当一门学科的学理走入困境的时候,也必然是该学科所使用的方法论捉襟见肘之时。 

  而我国经济法学界二十多年来在许多基本理论问题上存在如此巨大的争论与分歧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没有形成一个科学的经济法研究方法体系。特定的研究方法及其体系的应用是有其先决条件的,将其不适当地应用于不适用的领域必然会得出与真理相悖的结论。对于此一点,孔德周先生举了一个很是经典的比喻:“例如,研究天文学必须使用望远镜,研究微生物必须使用显微镜,用显微镜观察星空和用望远镜研究微生物,都只能得出星星或微生物根本不存在的结论。” 

  总之,经济法的学科研究方法论是经济法学科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标志着经济法学科的成熟与独立,科学方法论的建构将大大促进经济法学科理论的发展,并为从事经济法学研究的主体提供了思想动力,从而吸引更多的人力、物力资源参与到更多的经济法学的研究中来,使经济济法学科的学术研究进入良性循环。正确的研究方法与方法论将大大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精简解决问题的步骤,适用正确的方法论进行经济法研究将会平息学界不必要的纷争,从而从整体上提高经济法学研究的效率与增加经济法学的学术成果。 

  二、关于目前我国经济法学研究方法论的研究存在的问题 

  目前学界关于经济法学研究方法论的研究存在的问题首先是对研究的重视不够,致使对经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相对落后于经济法其它基础理论的研究,查询论及过经济法学研究方法与方法论的论文和专著、教材寥寥可数,参看文后附表。而在经济法学研究方法论的研究中还存在着平面层与立体层两方面的问题:就平面层而言,目前已有的研究一般大都将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泛化为一般方法,没有体现经济法研究方法的特色,往往只是泛泛列举出研究方法的名称,并没有深入地将研究方法与经济法使用了该方法获得了何种理论和实践的突破一一相对应,缺乏对方法与方法论的深层说明与细致的求证过程,有敷衍了事之嫌。就立体层而言,方法论是一个有机的综合的方法系统,而国内一些学者在其专著中虽罗列了各种研究方法,却并未能使这些方法成为一个具有内在逻辑性的整体,而完整地建构出有机的方法论的体系。 

  此外,学界一般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学之所以具有明显的理论优势,主要在于其方法的科学与有效。”而本文认为就哲学理念而言,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所提倡的“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矛盾分析、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及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法”与西方唯心主义法学相比较,无疑具有根本性的压倒性的研究优势。但是就科学实践而言,在马恩之后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工作者的非定性的定量的分析与研究并不比西方法学者有何优势而言,相反在如价值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等具体的研究方法中,中国的法学方法要远比西方落后。这也是我们必须正视的问题。 

  三、经济法学研究方法论的体系建构 

  《现代汉语词典》对方法作了如下解释:“方法是关于思想、说话、行动等问题的问路、程序等:工作方法、学习方法、思想方法。” 

  《辞海》中关于方法论的解释是:“方法论是关于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方法的理论。按其不同层次有哲学方法论、一般科学方法论、具体科学方法论之分。哲学方法论是关于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最根本的方法理论。一般说来,方法论同世界观是统一的。用世界观去指导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就是方法论。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矛盾分析、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及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法,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的基本要求。” 

  学界一般认为:“一般说来,法学方法论的内容可分为两个基本层次或方面。第一个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内容可分为两个基本层次或方面。第一个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并对各种方法的适用发挥着整体性的导向功能。第二层次是各种法学方法,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主干部分,在研究各种法律问题时发挥着广泛的作用。” 

  本文认为,方法论与方法不同,方法论是指多层次、多种类方法的有机综合的体系以及对这一体系的理念说明。即方法论有两层含义:第一层是方法构成体系的理念;第二层是方法的体系。 

  将第一个层次定义为“法学方法论的理念”较“法学方法论的原则”更为宽泛和贴切。“原则”的用词过于客观化,而“理念”则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事实上,从事研究的主体对研究方法的选择往往都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而研究主体所使用的方法论也都是以一定的哲学党性为基础的,是科学或部分科学或非科学系统世界观指引下的方法论。所以,本文将法学方法论的第一层次定义为“法学方法论的理念层”。而对于“第二层次是各种法学方法”的提法,本文也表示异议,本文认为所谓“法学方法”的定义过于狭隘,法学方法不一定都是法学所独有的方法。譬如,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不一定是经济法学研究所独有的研究方法,而是研究经济法学过程中经常可能使用到的研究方法。方法一般不可能为某个学科所完全独有,即使该学科使用了促进该学科获得重大进展的研究方法也完全可能为它学科借鉴,而促进它学科研究获得重大进展。方法作为研究问题的进路、途径,只存在某一领域应用多少、应用是否更有效、应用是否提供了更多研究视角的问题。而且方法也是不能穷尽的,并伴随着人类人认知领域的拓展和能力的提高,方法会越来越多,而作为方法有机综合的方法论体系也必然是开放的。 

  综上所述,经济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的法学方法论的理念层;第二层次是科学实践层的方法体系。科学实践层的方法体系又具体分为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和跨学科的研究方法。第二层次体系下的研究方法以一般的科学方法为基础,同时附加以要研究学科的要素与特质。科学实践层的方法及形成的体系是法学方法论理念层的体现与具体化,法学方法论的理念层为科学实践层体系下的方法提供了存在的依据。 

  (一)经济法学的法学方法论的理念层 

  在我国,经济法学的法学方法论的理念层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的最基本方法理念,具体的说就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理念。从上个世纪初,马克思主义传播到中国至今已经足足八十多年,经过这八十多年的教化、实践与洗礼,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最基本的研究方法已经内化为中国学者乃至国民的思维底蕴与理念基础。这与西方庞杂的、不统一的,甚至有些混乱的方法理念层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可以毫不夸张地说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由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矛盾分析、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及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法……构成)在当代中国已经深入人心,成为人们进行科研、教育、实践的一种“自然化”的思维基础。因而本文将之也称为法学方法论的马克思主义理念层。当然,我们还应该注意到知行合一在实践中的有限性。研究领域中的唯心主义之所以可以死而不僵的重要原因是因为唯心主义并非彻头彻尾毫无理性,而恰恰在于人类的理性往往会习惯于心理的满足和逻辑思维的自足,从而忽略了实际的客观情况。这也正是很多学者虽然能够认知到辩证唯物主义而以辩证唯物主义者自居,行为上却往往无意识陷落到唯心主义方法的重要原因。 

  在实践中,由于法学方法论的理念层的偏差,常常导致出现以下问题: 

  第一,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理论研究往往始于实践的需要而终于理论的需要。 

  (2)理论研究往往始于探寻本质的初衷而过程流于形式。 

  (3)理论研究中往往是理论的辩证法与实践的形而上学。 

  本文认为:理论的归结应当首先源自实践,而后经过理性的整理加工,再以理性的分类方法反作用于实践中,并在实践中进一步修正理论,以正确指导实践。切忌为了理论自身的“唯美”发展,最终脱离了实践发展的需要。 

  第二,创造性思维贫困的问题。 

  在我国的学术研究中,特别是在经济法学研究中存在着严重的“唯书、唯上、唯古、唯外”的“四唯”倾向。研究中严重的“犬儒主义”导致了经济法学研究缺乏独立自主精神,缺乏前瞻性,缺乏学术创造力,这使得经济法学研究的前沿要么为国外理论统占,要么沦为国家政策等政治意识形态的附庸。 

  正是由于创造性思维的贫困,致使在经济法学研究中颠倒了经济法学理论与政策间的关系。经济法学的法律理念,不能引导国家政策与经济立法,反过来却又过于依赖政策,围绕着国家政策进行诠释和跟风,有的学者甚至将之称为经济法的“软性”或“政策”性,这必将大大动摇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律的地位,极有可能使经济法学沦为“政策注释法学”,这是值得我们每个经济法学者严肃认真思考的问题。 

  第三,没有注意“范式化”研究在学术领域的应用范围,使“范式化”蜕变为“八股化”。 

  第四,没有意识到人类理性的有限性,无意识片面扩大理性的作用,将特定的定理作为一般原理,超越范围地应用“定理”,从而得出了“科学的”悖论。  

  (二)经济法学的科学实践层体系下的方法 

  如前所述,科学实践层体系下的研究方法以一般的科学方法为基础,同时附加以要研究学科的要素与特质。一般的科学方法是人类多维度、多层次的逻辑思维方法,纵横交错于各个学科领域,具体包括社会实践调查的方法、纵向历史考察的方法、横向比较分析的方法、数学分析的方法、形式逻辑的方法、系统论、控制论和信息论等。相对于方法论的哲学理念层,一般的科学方法更具有实践性、可操作性,是方法论的哲学理念层的具体化。 

  科学实践层体系下的方法又具体分为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和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就经济法学而言,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当然是经济法研究的最基本方法,但本文认为: 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在经济法学研究中尤为重要,是经济法学能够获得理论突破的最重要的研究方法,这是与经济法学作为一个新兴现代部门法学和一个边缘交叉学科的地位密切相关的。 

  1、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 

  目前我国法理学关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几种基本观点: 

  沈宗灵教授认为 :“方法这一概念指主体在认识作为客体的客观世界和事物,揭示其本质并阐明其一般规律的实践活动中,所遵循的一套原则、程序和技巧。……唯物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的总的方法论。……法学研究的具体的方法论……大体上可归纳为以下几种:(一)社会调查的方法,(二)历史考查的方法,(三)分析和比较法律的方法,(四)语义分析,(五)新的科学方法论在法学中的应用。”  

  孙国华教授认为:法学所特有的研究方法包括“法律解释方法、立法技术、逻辑推理方法、法规汇编、法典编纂方法等” 

  郑成良教授认为:“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来说,其基本的研究方法大致可分为三类,即阶级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和实证分析方法。……可在法学中运用的实证分析方法有许多具体形态,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几种:法学研究的总的方法论。……法学研究的具体的方法论……大体上可归纳为以下几种:(一)社会调查的方法,(二)历史考察的方法,(三)比较的方法,(四)逻辑分析方法,(五)语义分析的方法。” 

  综合上述学者的观点,根据前文所述的一般的科学方法的具体种类,并结合收集到的相关研究方法应用于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实例,本文认为经济法本学科的常用研究方法包括以下几种: 

  (1)纵向的时间维度考察的研究方法 

  霍姆斯大法官说:“法包含着一个民族经历多少世纪的发展的故事,因而不能将它仅仅当作一本数学教科书里的定理、公式来研究。为了知道法是什么,我们必须了解它的过去及未来的趋势。”谈到一门学科的具体研究方法就必然谈及历史的纵向的时间维度考察的研究方法。历史的研究方法包括经济法史和经济法学史。经济法史和经济法学史的研究是揭开经济法学面纱的最为重要的途径之一。 

  肖江平先生的《中国经济法学史研究》一书堪称此领域的开山之作和代表之作,该书是我国经济法学界的第一部系统的中国经济法学学术史专著。对此李昌麒教授给予了高度评价:“他史论结合,在对各种学说的分析基础上强调了共识:(1)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共识: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国家或政府总是或者常常是一方主体;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在国家‘施加影响于’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国家为了社会整体利益而施加影响于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2)经济法价值的共识:公平、效益、经济民主、经济秩序、社会利益。(3)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共识:社会整体效率原则;经济公平与公正原则;经济协调行为法定原则。另外作者还将‘特质’概念引入经济法的研究,认为它是一种接近本质的属性,其抽象程度高于特征但低于本质。经济法的深层特质是其协调性和现代性,经济法的浅层特质至少包括其经济性、政策性、规制性和综合性。从而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对经济法的个性加深认识。”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学科史的研究方法对经济法学研究的重要价值和作用。 

  (2)横向的比较的研究方法 

  横向的比较的研究方法是经济法学研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法学本学科研究方法之一。横向的比较既包括经济法的国别间比较,也包括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等其它部门法间的比较。国别间经济法的比较方法通常应用于各国经济法的产生、现状及发展趋势的考证,从而归结出一般意义的现实中经济法的概念与本质,经济法的国别间的比较方法是经济法学本体论研究领域的重要方法。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等其它部门法间的比较则常常用于说明经济法的独立地位,突出经济法的特色,诸如经济法的主体特色、经济法的责任特色、经济法的诉讼机制特色、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基本原则特色……因此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等其它部门法间的比较研究方法往往是经济法的规范论、价值论、运行论领域研究的重要方法。在应用此种方法对经济法进行研究时,需要特别注意经济法的国别性,立足于中国经济法的现实,要充分体现“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哲学理念,不可盲目照抄照搬国外的相关立法。鉴于此类方法在经济法学中应用极其广泛,本文不再举例赘述了。 

  (3)法律哲学的研究方法 

  法律哲学的研究方法最为传统的和最基本的方法。法律哲学一词借鉴了哲学的“一般的、抽象的”含义,构建的是法律理论中具有一般性的基本范畴,法律 哲学方法包涵了法的一般性原理和对法的价值判断。我们可以把这里的“哲学”理解为是特定学科理念统领下的一般性的系列基本范畴的逻辑标准。对于将“哲学”二字内建于某一学科或领域的名称之后是一种很普遍的思维现象,我们还可以常常听到的有“经济哲学”、“道德哲学”、“社会哲学”等等,对此哈耶克也有过论述:“对经济和社会现象的研究,在从十八世纪到十九世纪初的缓慢发展过程中,当它选择自己的方法时,主要是受它所面对的问题的性质引导。它逐渐发展出一种适合于这些问题的技能,并未过多地思考这些方法的特点,或它们跟其他知识学科的关系。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者,既可把这门学问称为科学的一支,亦可把它称为道德哲学或社会科学的一支。……其实投身于这些领域的人,在研究自己的问题中具一般性的方面时,他们很乐于选择哲学这个名称,我们甚至不时可以看到‘自然哲学’与‘道德科学’的对比。” 

  应该说没有经济法学者对传统法律哲学方法理论的突破,就不可能有现代经济法的生存空间。作为一个新兴部门法,其存在的法律哲学究竟是依赖于传统经典的法律哲学的既有理论来建构经济法学的基础理论,还是与时俱进、时移事异地创新理论,以推动整个法律哲学理论的进步,经济法学内部也并没有形成共识,反而争论不断。譬如,当我们有的学者在努力突破传统的“公法私法”划分,而认为经济法是以“社会本位”的第三法域时,有的学者还在坚持经济法属于公法。再譬如,对于法律部门的划分问题上是依照已有的“调整对象,加调整方法补充”标准,还是以“主体—行为—责任”为标准,学界也有不同意见。 

  本文认为无论是依托既有的经典的法律哲学的方法还是创造性的建构新的法律哲学方法都将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理念下,使经济法学的基本理论日臻完善与成熟。 

  (4)语言语义分析的研究方法 

  关于将此种方法很好应用于经济法学的代表作当属肖江平博士的《作为概念的“经济法”——聚焦于“经济法”语词的多视角研究》,该文从“‘经济法’原初语义探源、‘经济法’还是‘经济法’:范畴定位问题、对汉语‘经济法’适度训诂”三方面对经济法的语义作了深入的分析与解释。通读该文后,可以使读者深刻理解经济法之“经济”二字的深刻含义,也使读者了解了“Wirtschaftrecht”在中国经济法学界一波三折的解释历程,从而加深了解了对经济法本质的认知过程。正如该文所指出的:“在最初提出‘经济法’语词时,赋予其何种原初意义,正是探讨作为概念的‘经济法’中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这种原初意义,可能含有本学科的‘文化人类学’信息,并可能具有一定程度上正本清源的功用。” 

  总之,采用语言语义分析的研究方法往往可以起到“拆其骨,剥其筋”的解释效果。 

  2、跨学科的研究方法 

  对于跨学科的研究方法,本文作如下定义:将原本为甲学科特有的研究理念指导下的方法应用在乙学科中,从而能使乙学科有意想不到的突破或发展的研究方法,叫做跨学科的研究方法。跨学科的研究方法是现代学科研究中最锐利的研究方法。例如现代生物学基因排列发现就是借鉴了物理学科的研究方法;而现代最出色的经济学者的理论往往也都借鉴了数学的分析方法。凡此种种,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当然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应该是一个具有时效性的相对本学科传统研究方法的概念。伴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新成果的取得,跨学科方法极有可能内化为本学科的一种基本研究方法。 

  (1)经济学理论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的应用。 

  对于经济法的跨学科研究方法主要之一就是指对经济学的借鉴。这种借鉴是不可避免的,这种借鉴源自于经济法与经济学的天然联系,是伴随着经济法刚刚产生的那一刻就开始了。 

  显然在古典政治经济学时期,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的市场“一手论”是不会促使有经济法这样一个独立部门法诞生的。而只有在现代经济学认识到国家适度干预的理论后,才使经济法的独立成为可能。所以经济法从诞生的那一天起就不可避免地与经济学联系在一起,甚至可以这样说:经济法就是经济学的“政府失灵”理论在上层建筑中的应用与实践,而从传统法律体系中独立出来的部门法。对此,阿莱克西·雅克曼和居伊·施朗斯也做过如下论述:“经济法就成为‘公正原则应用于政治经济学……,相互关系条例’……‘经济法’这一概念显然较能说明性质,而且像我们将要看到的那样,它所强调的乃是使法律规则发生变化的跨部门结合的前景。”因而它也就常常为近乎“完美的”传统法律体系固执的拒绝和不容。综上,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诞生显然需要经济学理论强有力的解说,而从宏观经济学的国家和市场对经济的调控理论到微观经济学的效益和成本、供给和需求、均衡理论、博弈理论,现代经济学几乎无一不为现代经济法提供了可以借鉴的和吸收的理论。 

  (2)心理学理论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的应用。 

  本文在“经济法学研究方法与方法论的价值与意义”部分提及到了正确的研究方法论对研究主体动力的问题。对此,心理学界的“希望(Hope)理论”可以帮助我们更深入理解这一问题。该理论认为,人的生活是以目标为基础的,他们的这种有关目标的思维可以理解为这样两个组成部分: 动力和路径(agency and pathway)。 动力部分(the agency component; Snyder,1994)是指一组启动个体行动,并支持个体朝向目标,持续沿着既定的路径迈进的自我信念系统;路径部分(the pathway component)是一组有效地达到目标的方法、策略和计划的组织和认知。负责启动和维持个人行动系统的动力思维、负责寻找最佳策略以及此路不通时能够变通方法的路径思维是希望必不可少的两个组成部分。 

  “希望(Hope)理论”为方法论研究所能借鉴和提供的核心思想就是:实现主体设定目标的方法与途径越多,主体的动力系统也就会越强大,主体也就会越感到有希望,而主体实现目标的机会就越多。相反地,如果主体实现目标的方法和途径越少(甚至只有一种),那么主体实现这个目标的机会就越少,主体也就会越加感到绝望。由此,我们可以更加深刻认识到正确而行之有效的方法论对该学科理论研究和进行学科研究主体的重要价值与意义。本文也正是借鉴了心理学的“希望理论”,才提出了方法论与从事经济法研究主体动力关系的问题。 

  (3)社会学理论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的应用——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 

  法社会学是对法律现象形成和运行的机制与规律以及法律体系的功能进行客观研究的一门社会科学。“‘有社会皆有其法’,法律除了受国家和政治的影响外,更与社会发生着实实在在的关联和碰撞。法治的源泉和基础不仅在于国家,更在于社会,法治的推动者应该是公民,而不仅仅是政府,如果没有内生于社会生活的自发秩序作支撑,国家法就有可能缺乏坚实的基础,难以形成合理的、正当的秩序。如果不从社会角度去反思和推进法律,我们也就无法知晓法律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何在。”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科学,对复杂的社会现象进行深入的研究是促使法律发展和法学研究不断推陈出新的生命源泉。法社会学的研究要贯穿于法律制度的整个运行的始终,通过各种手段对各个社会现象进行分析、归纳,从而指导立法并对法律控制社会的效果做出客观评价,对法律制度的变化趋势做出预测。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法,隶属于“社会法域”,经济法作为与社会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当然要不断从社会经济现象中不断汲取素材,从而丰富经济法理论,再以之解决现实问题,从而推动社会总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目前,我国社会中有诸多的社会经济热点问题特别值得经济法学者关注,譬如,电信行业的垄断问题、铁路公路运输的垄断问题、邮政行业的垄断问题、诸多产品销售的地方封锁问题……通过对这一系列问题的总结与反思,我们将能够总结归纳出这一类垄断问题的实质:就是以维护国家经济命脉或社会利益之名,公然地进行某行业或地方的垄断,从而人为地造成供不应求的现象,这种违背价值规律来强制决定产品或服务价格的行为,迫使消费者无条件接受其产品和服务而别无它选,而无论社会舆论对此种扭曲的经济现象呼声如何之高,如果不能上升到法律层次,此类问题终将无法解决。对此类问题的解决,显然传统法律部门(如民法、行政法)无能为力的,于是现代经济法便首当其冲。因此,中国经济法所面临的首要问题当是解决非一般性的垄断问题——反行业垄断和反地方垄断。 

  行业垄断和地方垄断极有可能使市场过程没有任何余地,这样“生产什么、生产多少、质量如何、由谁在哪里和如何生产、价格为何、最终的利益享有者是谁……一系列的问题”都将由政府主管部门名义下的或是其背后的利益集团来操控。这种不以人的正常的需求为基础的强势生产或服务已经严重阻碍了这些领域正常的自由的发展,也由于这些领域的钳制,已经阻碍了整个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我们以崇高的国家安全名义或事关国计民生之名进行垄断之时,我们的法学工作者更应该关注的是“究竟在为谁而垄断?”垄断利益的享有者究竟是全体国民还是少数利益集团。行业和地方垄断决不仅仅是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对其的有效规制也必然是一个法律问题,因而解决垄断问题将是一个典型的将经济学原理和社会学方法应用于经济法的跨学科问题,这是应用社会学方法来确立经济法研究范围从而解决社会现实问题的一个范例。通过对当代中国的行业垄断与地方垄断现象的分析与思考,运用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本文认为:当代中国经济法的首要特征就是干预政府非正常干预经济之法。 

  总之,立足于中国社会的实践、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社会公众普遍希望解决的问题是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是经济法最为重要的研究方法之一。 

  (4)哲学理论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的应用——法哲学的研究方法。 

  关于哲学理论在经济法学中的应用,其代表作可以参看孔德周先生的《系统经济法论》一书。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的地位长期以来受到一些民法学者的质疑,在他们看来:经济关系可以分解为行政性经济关系、平等主体的经济关系和劳动经济关系,所谓的经济法法规可以分解为民法的规范、行政法法规和劳动法法规,而经济关系的综合调整则可以分解为行政法的调整方法、民法的调整方法和劳动法的调整方法,既然这三个部门法可以分割“独立”调整经济关系,经济法也就丧失了其存在必要性。这些民法学者之所以会得到上述错误结论,主要是采用了片面的形而上学的分析方法,更是对马克思哲学的辩证法和现代科学的系统论缺乏应有的认识。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一种综合性的经济关系,所谓的综合是有机的结合,绝对不是简单的相加混和,所以采用“平面层次的分割法”来分析分解经济法的研究对象当然是行不通的!法律本身就是一种有机的系统,而法律中的各个部门法本身也是一个有机系统,部门法系统就构成了法律系统的子系统。引用哲学中充满了辩证唯物主义色彩的系统论的观点来理解现代化的法律体系关于部门法的划分,从而从哲学的角度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来正名,无疑对丰富现代化经济法基础理论有重大意义。 

  辩证唯物主义系统论认为:系统虽然由子系统或元素构成,但系统具有子系统或元素不具备的某些特性,系统一经子系统或元素构成就发生了质的飞跃与提升。所以系统不能理解为其子系统或元素的简单集合。此哲学观点无疑为现代法律系统的子系统划分(部门法划分)提供了最好的方法论。一些传统的民法学者划分法律部门时认为:横向的平等主体间经济关系由民法部门来调整,纵向的经济关系则由行政法来调整。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既有横向领域又有纵向领域,那么经济法是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呢?依照系统论的观点:系统(经济法)一经子系统或元素(横向领域的经济关系和纵向领域的经济关系)构成就发生了质的飞跃与提升,这种质的飞跃与提升具体表现在现实中就是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既不可能由单纯调整横向经济关系的民法来实现,也不可能由单纯调整纵向经济关系行政法来实现。相应地,这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所调整的一定范围内的纵横统一的经济关系相对于单纯的横向经济关系与单纯的纵向经济关系,有质的变化,是一种全新的经济关系。这里可以借鉴化学来更好地理解这一点:比如C + O2 = CO2,CO2显然与C和O2不是同一种物质。这也就是上世纪80年代我国学者提出的著名的结构质变规律。通过上述带有思辨色彩的哲学分析,我们可以很自然的确信:新兴的经济法系统当然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目前法学界,对于“法律哲学”和“法哲学”间的区别与联系有些混乱,法学界常常存在着将法哲学等同于法律哲学、法理学使用的情况。本文在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中使用了法律哲学概念,在跨学科研究中使用了法哲学的概念,因此此处必须作以说明,以防概念之混淆。法律哲学是法学范畴的概念,是法理学的基本组成部分,而法哲学则是哲学范畴的概念,是哲学的一个分支,因此在跨学科的研究方法中本文使用的是法哲学方法的概念,而在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中本文使用的是法律哲学的概念。 

  小结 

  本文所列举的研究方法并不是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全部,只是经济法学研究方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前文所言,方法是不能穷尽的,而且方法论的体系是开放的,是不断有新方法加入其中的,而且方法的使用也不是单一的,往往需要结合使用的,从而在动态中构成了有机的综合的方法论体系。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和方法论体系的丰富与完善还有待于学界研究的不断进步与开发。而通过本文注释部分所附的两个表格的时间展示,可以很清楚地发现: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与方法论在近几年的学术研究中受到了更多学者的关注,这是经济法学日益成熟的必然结果,也预示着经济法学的研究将会有更多的理论与方法论的重大突破。

【注释】
  孔德周:《系统经济法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P27。 
  部分经济法学教材、专著关于经济法研究方法或方法论的论述:

图一
 
  部分关于经济法学研究方法论的相关论文成果:

图二
 
  参看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11月第2版,P43。 
  参看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5年6月第5版,P383。 
  参看夏征农:《辞海》(缩印珍藏本),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P1873。 
  参看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11月第2版,P43。 
  关于一般的科学方法,本文在后面的“科学实践层的方法”中有详细论述。 
  有的学者则将中国经济法学的先天胚胎称为“政策阐释学”,参看秦国荣:《经济法学基本理论研究的困境与出路》,载于《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 
  参看沈宗灵:《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7月第一版,P14-18。 
  参看孙国华、朱景文:《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P13。 
  参看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11月第2版,P46-51。 
  限于篇幅,本文这里不再将这些方法的含义作文字解释,而是通过实例来说明其具体的实际应用,以加深对该方法的理解。 
  参看李昌麒:《发展与创新:经济法的方法、路径和视域》,载于法苑精粹编辑委员会编:《中国经济法学精萃》(2004年卷)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11月第1版。 
  参看弗里德里希·A·哈耶克著,冯克利译,《科学的反革命——理性滥用之研究》,2003年2月第1版,P3-4。 
  参看杨紫烜:《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1月第2版,P49-51。 
  参看薛克鹏:《经济法的定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P42-73。 
  参看黄建水、栗丽:《经济法基本理论构建历程之反思》,载于《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 
  该文原载于《当代法学》2004年第2期。 
  参看 阿莱克西·雅克曼、居伊·施朗斯著,宇泉译:《经济法》,商务印书馆1997年5月第1版,P3-4。此外,该书结束语部分以“经济法—跨部门方法”为题,对此种思想做了进一步的阐释。 
  心理学界的“希望(Hope)理论”模型是Snyder和他的同事们(Snyder, 1994; Snyder, Harris, et al.,1991; Snyder, Hoza, 等,1997)提出的。 
  参看田成有:《法律社会学的学理与运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6月第1版,前言部分。 
  对本部分的更详细的观点,请参看孔德周:《系统经济法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 
  参看刘日明:《法哲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第1版,P9-12。 
  譬如,薛克鹏先生在论述经济法定义方法的选择时既用到了横向的各个部门法的定义方法的比较,又用到了横向的经济法定义方法的历史考察,最后又运用法逻辑与法哲学的方法归结了经济法的定义方法,从而透彻的说明了经济法定义方法的选择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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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3-6
【作者 安旻 周运 在本网发表的文章】【 】【我要纠错下载】【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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